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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3/01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机构职责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同时,规定了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具体职责。


(二)规范复议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规定了提出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和具体方式、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的情形以及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方式,明确了补正申请和驳回申请的情形。


(三)完善复议审理和决定程序。规定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出现法定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明确了当事人查阅、复制材料的权利和行政复议机构的义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明确了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裁决。


(四)明确复议决定履行等其他制度。规定了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书送达要求、期间计算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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