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或者少计营业收入风险
1.设置账外账,将不开票收入计入账外。
如将不开发票的收入、酒及饮料等供应商支付的促销费、为他人开具餐饮发票取得的“开票费”计入账外等行为。
2.收支相抵,少计营业收入
餐饮企业以提供餐饮消费形式部分或全部冲抵经营场所租赁费、装修款、原料款其他单位应付款等,只就差价结算,餐饮企业将收支相抵入账,会直接造成销售额减少,少缴纳增值税。同时,也违反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原则,影响成本费用计算。
3.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
餐饮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仍不确认收入,会拖延增值税申报缴纳时间,少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额,违反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解决方案:
为避免此风险发生,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不设置账外账,所有收入均计入相应会计科目,只使用公户进行交易,收款码也应设置为公户,现金收入与支出单独管理。定期核对“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和凭证,审核成本、费用贷方发生额,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户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审核有无将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计收入的情况。不得将收入抵顶承包费、租赁费、装修费和其他各种债务,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应合法合规,尽量避免发票风险。通过特许权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收取的使用费、加盟费等费用应纳入财务核算。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及时确认收入。
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
餐饮业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主要是将不动产租赁收入计入会展服务收入按低税率申报、附设门市部销售商品按餐饮收入申报等。
解决方案:
企业申报及开票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相应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将商品名称和税率如实填写,不动产租赁服务与会展服务要分开核算。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
餐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按照不同税率或扣除率、征收率分项目进项核算。
餐饮行业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13%、9%、6%,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决方案: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应做进项税转出。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依法依规,避免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餐饮行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
虚列成本和费用
主要有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虚增装修费用、虚列人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不按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等形式,餐饮企业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的手段,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决方案:
成本结转方法要一致,不得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如实列支装修费用、人工费用,避免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不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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